刑法修正案十一知识产权犯罪修改对照表——整合司法解释
【轻罪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严重公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自产自销,吸收犯】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
(一)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
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待最新司法解释】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待最新司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以营利为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自产自销,吸收犯】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利诱、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可分为法定和约定,修改删除了约定拓宽了打击范围)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等待最新司法解释】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等待最新司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 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 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 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 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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